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地方政府收取的费用是否应并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往往代地方政府收取各种规费,如水电气的初装费和各项基金等,这些费用一般先由房地产企业收取,后由房地产企业按规定转交给委托单位,有的房地产企业还会有结余。这种规费是否并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