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工业用地变住宅用地、以土地投资入股、契税计税基础
Xxx项目,开发商:xxx房地产有限公司xx分公司,法人xxx以货币资金出资3470万元,持股比例80%,xxx房地产有限公司以无形资产(土地)出资1500万(评估价),持股比例20%。经了解,该项目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借用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进行开发,并且不向该房地产公司缴纳任何管理费用。该项目的土地由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由原来的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项目开发过程中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核算该项目的收入与成本,由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单独建账进行核算。该项目建有一会所,经了解会所的产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
分析:
1、根据新《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该企业的情况有法人、有注册资本、自己单独做账,根据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单位实为法人企业。对法人企业所有的法规政策均适用于该单位。
2、该单位由原来的工业用地变为住宅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3条、第18条规定,若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要经规划部门批准,如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收储+补偿与招拍挂在会计上可视为一揽子交易,但在税法上是两项独立的交易,在收储过程中涉及到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应该缴纳。
3、xxx房地产有限公司以无形资产(土地)出资入股,根据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所以对xxx房地产以土地投资入股,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该单位的会所产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国税发2006 187号 第四条第三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所以该会所的相关成本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
5、该单位的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专项基金未缴纳契税,根据财税2004 134号(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皖地税函 2012 306号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即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应该列入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