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修建的售楼处、样板间的成本费用,在土增清算时如何扣除?
河北省廊坊市某房地产企业开发A别墅项目,为了扩大本项目的知名度,在北京市某区租入某办公室进行装修后作为售楼处,室内装修费用花费60万元,并且在别墅群体外修建了与别墅户型相同的样板间260平米,从设计费到室内的装修陈设费用等共花费200万元,问:本项目在土增清算时,有关售楼处、样板间的费用应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对本问题的解读,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处、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1、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处、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2、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本项目的售楼处、样板间的成本费用都是在主体外发生的,所以260万的成本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