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置涉及的税费
某市一公司(一般纳税人)在2013年7月购买小汽车一辆,金额1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016年8月,因某种原因,将该小汽车以3万元价格进行出售,问:小汽车在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解析: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上述条款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07.01日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2013年8月1日之前,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贵公司销售的是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应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即:3/1.03*0.02=0.058(万元),同时按相应比例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当然,贵公司也可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签订的销售合同,需缴纳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4年。
上例中3年的折旧费用为:10*(1-5%)/4*3=71250.00元,通过计算有营业外收入376.21元。
如果把上例中的3万改为售价2万,在固定资产清理时就成损失了,该部分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呢?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固定资产清理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固定资产清理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若不属于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所以,如果企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有损失,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