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需重视,长期不处理容易涉税

2017-10-21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专家 张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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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房地产公司2014年以公司资金为股东A购买奥迪汽车115万元,产权办入股东名下,账面计入“其他应收款-A股东”。但截至2015年底,该笔资金仍未归还,且其他应收款有逐渐膨胀的迹象。

解析:根据国税函(2005)364号文第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此,该股东A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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