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在预售房期间没有预缴土地增值税,性质能否认定为偷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如果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制定了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纳税人应该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既然是预缴,在清算之前并不能真实的反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税款,当然也不能造成补缴或少缴税款的后果。因此,预缴税款从性质上属于税务部门规定按照核定纳税人应该缴纳的税款。第一、没有按照规定申报缴纳预缴税款,不认定未偷税行为。第二、税务部门发现纳税人没按照规定申报缴纳预缴税款时,应按照税法规定通知纳税人限期申报缴纳并可以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如果纳税人在限期内不缴纳税款,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第6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