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装修费用能否扣除
河北省廊坊市某房地产项目,开发商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室内装修工程合同480万,另外有房地产企业自行购买的窗帘、电视机等家电100万元,该项目在2016年底全部销售完毕。
解析:
2017年2月份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清算过程中,通过抽取房地产企业的售房合同,并没有发现在《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约定销售的是已装修房屋,根据廊坊市地税局发布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发生的合理的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纳税人销售已装修房屋应当在《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装修费用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上述装修费用不包括纳税人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所发生的支出。
所以,该房地产公司发生的480万的室内装修费用不得计入开发成本,购买窗帘、电视机等家电的100万支出不允许扣除。如果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时装修房屋,一定要在购房合同或补充条款中注明,否则,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不允许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