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评估增值能否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扣除?

2016-08-12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专家 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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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企业为了取得银行借款,对之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由原来的2200万,经评估后,评估价值为6900万,该单位同时将土地账面价值改为6900万,在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以评估后的价值计算土地成本?

解析:按财会二字[1995]25号文件规定,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面价值。根据我国现有的有关规定,需要对企业财产进行重新评估的情况主要有:

一是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要对企业的财产进行重新评估;

二是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改造,要对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

企业因向银行贷款,由贷款银行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重估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只能作为银行对企业进行贷款的依据,不属于法定重估业务,企业不得自行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

所以,该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以评估后的价值进行计算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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