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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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详情20231116
  • 优惠属性 :免征
  • 减免性质代码 :11011709
行业:
税种名称:土地增值税
优惠属性:免征
优惠事项: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
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9
政策概述
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 号)第四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优惠时间
备案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5)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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