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申请公开是否将地下车库建设成本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实质属于咨询,本应裁定驳回起诉而非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25-12-25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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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5)湘01行终6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89年1月3曰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白沙路2号。

法定代表人谭林,该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柳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林峰,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街1号。

法定代表人罗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宇凡,湖南人之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诉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浏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长沙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25)湘8601行初5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浏阳市税务局的副局长柳某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24年12月19日,浏阳市税务局收到李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关于***小区(**地块)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是否将地下车库建设成本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浏阳市税务局于2024年12月25日将李某申请公开事项交该局税源管理科进行处理。该局税源管理科经查询****税收管理系统数据,结合案涉项目的建设和销售情况,认为案涉项目未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暂无李某申请的相关资料。故浏阳市税务局于2025年1月2日作出1号《答复书》,告知李某,经检索,该机关不存在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小区(**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尚未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尚不能确定相关工程建设成本是否将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的扣除项目金额,故无法提供李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李某不服该答复,向长沙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2月20日,长沙市税务局收到李某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2025年2月27曰,长沙市税务局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通知李某补正。2025年3月3日,长沙市税务局收到李某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2025年3月6日,长沙市税务局受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次日,长沙市税务局向浏阳市税务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浏阳市税务局于2025年3月14日作出书面答复和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并提交《关于李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办理情况说明》,对浏阳市税务局因信息公开答复期间就系统查询的项目状态未进行截图,重新查询再截图时,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土地增值税项目管理查询显示的“***小区(**地块)”项目状态已经变更为“达可清算条件未通知清算”,但仍属于未清算状态的情况进行说明。2025年4月7日,长沙市税务局作出**号《复议决定书》,维持浏阳市税务局作出的1号《答复书》。次日,长沙市税务局向各方当事人邮寄送达案涉《复议决定书》。李某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令公开关于***小区**地块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是否地下车库建设成本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2.撤销**号《复议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曰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李某于2024年12月19日向浏阳市税务局申请公开“***小区(**地块)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是否将地下车库建设成本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信息。浏阳市税务局经检索,确认案涉项目尚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作出1号《答复书》,告知李某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并无不当。浏阳市税务局在20个工作日对李某的申请作出答复,程序亦合法。

长沙市税务局收到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作出维持1号《答复书》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浏阳市税务局作出的案涉答复和长沙市税务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李某上诉称:浏阳市税务局对李某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没有合理合法举证,一审对李某提供的***总平定位图证据只字不提,***总平定位图是由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浏阳市税务局提供复印件总平面定位图可证明本小区只分二期建设。综上所述,浏阳市税务局和长沙市税务局不能合法举证,那就是违法。据此,提出如下上诉请求:1.判令公开关于***小区**地块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是否地下车库建设成本计入房产开发成本。2.撤销长税复决[2025]第**号复议决定。3.撤销一审判决。4.请求对方负担一审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浏阳市税务局、长沙市税务局的答辩意见与一审的答辩意见一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问题,浏阳市税务局提交了检索的相关证据,并就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合理说明,其答复上诉人相关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相关信息应当存在并应公开,理由不成立。相应地,长沙市税务局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应当清算的问题,不属于信息公开诉讼的审查范围,本案不予审查。另应说明,从上诉人的申请内容来看,其所提申请,名义上是要求公开相关信息,但实际上是咨询,浏阳市税务局对此答复与否,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均不会产实际影响,本案本可裁定驳回起诉。鉴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裁定驳回起诉,对当事人而言并无区别,均无救济作用,且形式上对当事人更为有利,一审判决并不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故本院对该问题予以指正后,对一审处理结果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李某的各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永

审判员 于 敏

审判员 吴树兵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刘 赞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文章来源:税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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