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政函[2011]168号
发文日期:2011-12-31 | 全文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施行。为确保《车船税法》在我省顺利贯彻实施,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车辆适用税额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山西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
二、公共交通车船和涉农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
为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缓解交通压力,对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对于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三、纳税期限
我省车船税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交纳车船税,也可以在购买交强险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对于依法不需要购买交强险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附件:山西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
税 目 | 计税单位 | 年基准税额 | 备 注 |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每辆 | 18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
300元 | ||||
360元 | ||||
720元 | ||||
1800元 | ||||
3000元 | ||||
4500元 | ||||
商用车 |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 | 每辆 | 72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 | 900元 | |||
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80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
挂车 | | 整备质量每吨 | 40元 | |
其他 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56元 | 不包括拖拉机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56元 | |||
摩托车 | | 每辆 | 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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