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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2-04-11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为规范企所得税资产损前扣除管理,化申纳税,根据《中人民共和所得法》(以下简称所得法)及其例、《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政部 税务总于企业资产损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税务总布<企< span="">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法>的公告》(2011年第25,以下简称《25公告》)的定,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国税后方能在前扣除。未失,不得在企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资产损前扣除清单专项。企业应定自行留存或向主管国税附送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资料,并对自行留存或申附送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任。国税关对报资料的符合性核不改业真实、准确申任。

三、企业发清单方式向税务扣除的资产损失,申报资会计核算科目归类汇总,在年度纳税报时向主管国税关进行申,提交《资产损前扣除清单汇总表》(附件1),按《资产损前扣除清单报备查资料表》(附件5)准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四、企业发专项方式向税务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在年度期或年度纳税报时向主管国税关进行申,提交《资产损前扣除专项汇总表》(附件2)、逐(或逐专项请报告、《资产损前扣除专项表》(附件3)以及《资产损前扣除专项报资清单》(附件6)要求的据材料,附送会计核算料和其他相关纳税资料。

五、在中内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构将跨地分支机属资产打包转让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外),分应进行企所得税纳税的分支机向主管国税

各分支机构应将其主管国税加盖印章的《资产损前扣除清单汇总表》、《资产损前扣除专项汇总表》上报总

六、企所得年度清缴时,企业应将资产损前扣除清单汇总表》、《资产损前扣除专项汇总表》作所得年度纳税表的附件一向主管国税关报送。

行企所得年度清缴时,除上述附表外,还应将构汇总分支机构资产损前扣除清单表》(附件4)作所得年度纳税表的附件一主管国税关报送。

七、企业资产损前扣除申由企所在地主管国税受理。国税类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和填写要求等形式要件行符合性核,在申表上注意,加盖印章。不符合定要件的,国税关应告知纳税补报关资料,纳税人不予采或未能及时补报的,不予受理。

八、对证据容易失、需现场资产损失,企业应据保留期间书面(包括现场的影像料等)告知主管国税关备查

九、《25公告》第六条规定的理以前年度生的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该项损生且会计上已作理的年度扣除,于法定资产损失的,在申年度扣除。

十、《25公告》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的收、据的确应结合《政部 税务总于企业资产损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第四、第五予以判定。

十一、《25公告》第二十七、第二十九、三十、三十四、三十五中“失金额较大的”,按“失金在10万元以上或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应纳税所得、增加亏10%以上”的准予以判定。

十二、《25公告》第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五中“专业术鉴定意”,于《25公告》第十七条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据”,即专业术鉴定部依法出具的、本企业资产损失相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面文件。

十三、本公告未涉及的资产损失事,符合企所得法及其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向国税扣除。申程序按专项的有关规理,具体料包括与损失相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据和特定事的企业内据。

十四、《25公告》布前,国税已受理并审批的资产损失,或企已按定自行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企可不再重新申

本公告适用于四川省各级国税及其所的各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1月1日起行。

附件:1.资产损前扣除清单汇总(略)

2.资产损前扣除专项汇总(略)

3.资产损前扣除专项(略)

4.构汇总分支机构资产损前扣除清单(略)

5.资产损前扣除清单报备查资料表(略)

6.资产损前扣除专项报资料表(略)

7.资产损前扣除申报类型及要求(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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