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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1-07-19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此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投资收益是否计入收入的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2011年起全文已废止]

第一条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时,涉及的投资收益按以下口径执行:

(一)投资收益应计入企业总收入;

(二)企业从已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鼓励类企业取得的符合《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计入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其它的投资收益不得计入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 

二、关于外币资产、负债的汇兑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已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的相关部分外,应准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执行问题

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下发前税务机关已经办理的技术转让事项可不再作调整。 

四、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

企业征收方式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其实行核定征收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此前年度发生的尚在法定弥补亏损期内的亏损;此前实行查账征收期间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用以后再次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年度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弥补期限应自发生亏损年度的次年起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关于企业在年末(1231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是否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在年末(1231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次年531日)前已经支付的,允许在计提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支付的,不允许在计提年度作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在支付年度扣除。 

六、本公告自20119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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