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2-01-17 | 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规定,现将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免收发票工本费范围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划分为小型微型企业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免收发票工本费期限 免收发票工本费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 三、免收发票工本费申请受理与备案 (一)小型微型企业纳税人享受免收发票工本费政策实行备案管理。纳税人每年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一次,时间为每年度第一次购买发票之前。企业划型一经确认,一个公历年内保持不变。 1、符合免收工本费条件的纳税人,于每年第一次购买发票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如实填列相关数据,同时提交发票领购薄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表》可由纳税人自行登录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sc-n-tax.gov.cn)下载打印。 2、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表》,结合综合征管软件相关数据进行逻辑审核。对经逻辑审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当场办理免收发票工本费手续。 3、经审核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纳税人购买发票时一律免收发票工本费。 (二)当年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达到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可按本公告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备案表》。纳税人报送财务报表数据不足一年的,可按整年进行换算。 (三)经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小型微型企业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 (四)免收发票工本费的小型微型企业纳税人不得申请印制冠名发票。 四、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纳税人在2012年1月1日至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前领购发票并已交纳发票工本费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退还。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表 时 间: 年 月 日
注:1.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填写相应指标。2.具体行业类别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行业分类填写。3.新办企业填写当期数。4.本表一式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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