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销售佣金发票案件中的所得税处理优惠贸易协定核定方式应税所得率扶持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5]210号

发文日期:2005-07-12 | 全文有效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近日,接四川省地税局通知,明确规定对个人出租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区分房屋用途。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下发前所征税款不再退还。

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含4000元):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缴纳税费-修缮费(每次限额800元)-800]×10

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缴纳税费-修缮费(每次限额800元)-租金收入×20]×10

 

 

 

上一篇: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下一篇: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