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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2-07-23 | 全文有效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现将全省统一的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全省统一的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表 << span="">单位:吨>

产品类型

农产品原材料

单位产品耗用农产品原材料数量

桐油

桐籽

5.2174

芝麻油

芝麻

2.4209

豆粕(生产豆油副产品)

大豆

1.3031

菜油

油菜籽

2.8746

         

本公告自20127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公告》解读

 

  一、为什么对只对豆油、菜籽油等4种农产品全省统一扣除标准?

  答:经调研,我省纳入试点范围的植物油生产企业共采用23种农产品生产植物油,公告的4种植物油占我省植物油生产总量的80%以上,且耗用农产品单一、投入产出率相近,其他植物油工艺及投入产出情况差别较大,所以全省只统一4种植物油的扣除标准。

 

  二、为什么对豆油核定投入产出率时采用豆粕的扣除标准?

  答:我省豆油生产企业由于采用工艺不同(浸出法,压榨法等)和原料来源地地的不同,豆油的投入产出率差距较大。但对于豆粕而言,尽管工艺及原料来源地不同,其投入产出率差别不大。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商省财政厅后,我省决定采用豆粕的扣除标准核定豆油生产企业当期耗用的农产品金额。

 

  三、公告中农产品的扣除标准是怎样计算的?

  答:依据植物油各生产企业上报和税务机关审核的2010-2011年的植物油生产数量及其耗用农产品数量,以生产数量比重为权数,计算各生产企业生产单位产品数量耗用农产品数量的加权平均数,作为公告的试点产品的扣除标准。

 

  四、该公告开始施行的时间?

  答:自2012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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