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1-09-22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障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并经2011年第1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具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的各级地税机关,包括各级地税局、各级地税分局、税务所和各级地税稽查局(以下统称“各级地税机关”)。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违法手段和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处罚相当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对有关行政处罚的羁束性规定,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对有关行政处罚的选择性规定,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遵循裁量原则和标准,充分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照法定期限和程序,在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范围内选择适用。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七条 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中规定为“可以处”、“可并处”、“可以并处”等行政处罚条款,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地税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并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执行标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执行标准》,结合自身执法实践,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坚持监督机构、职能分离原则,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
一 税 务 登 记 管 理 类 一 税 务 登 记 管 理 类 |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1.对个体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 1.对个体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对个体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1.对个体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在责令期限内办理登记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责令期限内未办理登记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1.对个体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 账 簿 凭 证 管 理 类 二 账 簿 凭 证 管 理 类 |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1.对个体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1.对个体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1.对个体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对个体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 纳 税 申 报 管 理 类 |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对个体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对个体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对个体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四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类 四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类 | 1.偷 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对个体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2.逃避追缴欠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对个体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3.抗 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 1.对个体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对个体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扣缴义务人是个人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扣缴义务人是单位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6.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 1.对个体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7.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处未缴、少缴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
8.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五 税 务 检 查 类 五 税 务 检 查类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1. 对个体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经责令已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造成税款流失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造成税款流失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六 发 票 管 理 类 六 发 票 管 理 类 六 发 票 管 理 类 | 1.非法印制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含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2.未开具或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或未盖发票专用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1.情节轻微(含违法金额10元以下或发票项目填写不齐全,危害后果轻微) 的,可不予罚款; 2.违法金额1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2000元以上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没有违法金额时,违法发票25份以下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违法发票25份以上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属于逾期违法行为的,逾期30天以下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30天以上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其他违法情形(含没有违法金额及违法发票份数或难以确定)的,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时未按照规定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
4.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时未将相关资料备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
5.拆本使用发票的 | |||
6.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 |||
7.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
8.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
9.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
10.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
11.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5份以下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5份以上25份以下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25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 (含100份以上) 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2.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 |||
13.虚开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虚开或非法代开金额2000元以下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虚开或非法代开金额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虚开或非法代开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14.非法代开发票的 | |||
15.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
16.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1.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没有违法金额的,违法发票50份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发票50份以上100份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发票100份上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其他违法情形(含没有违法所得及违法发票份数或难以确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的 | |||
18.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1.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0%以下罚款; 2.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0%以上50%以下罚款; 3.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七 纳 税 担 保 类 七 纳 税 担 保 类 | 1.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经营行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对个体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对个体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八 印 花 税 管 理 类 八 印 花 税 管 理 类 | 1.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 1.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60%以上3倍以下罚款; 3.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7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2.揭下重用已贴用的印花税票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 1.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60%以上5倍以下罚款; 3.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7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3.伪造印花税票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 1.伪造印花税票在10份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伪造印花税票在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下罚款; 3.伪造印花税票在50份以上或仍未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 1.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60%以上5倍以下罚款; 3.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70%以上5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 |
5.纳税人违反印花税纳税凭证装订及保存规定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 (一)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二)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 1.自行主动纠正的,可不予处罚; 2.情节较轻(含存档不规范)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含遗失凭证等有关资料)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含遗失印花税装订册)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6.印花税票代售违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 代售户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代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第三十六条 对代售户代售印花税票的工作,税务机关应经常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代售户须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的情况,不得拒绝。 第四十二条 代售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者取消代售资格。 | 1.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 2.情节较重的,取消代售资格。 |
注:个体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单位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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