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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筵席税问题的通知

云税四字[1989]95号

发文日期:1989-09-16 | 全文有效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筵席税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近据各地反映,对自带原材料请饮食单位加工成菜肴而举办的筵席应如何计征筵席税难于掌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为便于征管,对自带原材料请饮食单位加工成菜肴的筵席,由代征单位按筵席的质量和桌数估价核定征收。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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