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黄金微粒金原矿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云地税一字[2000]3号
发文日期:2000-01-18 | 全文有效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平县黄金微粒金原矿如何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红地税一字[1999]1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及省政府同意,对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黄金微粒金原矿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其它有色金属矿原矿”的税目归属,由当地地税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在2.00-3.00元/吨或立方米的税额幅度内计算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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