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扣除项目金额尾房广东黄金差额征收增值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5]384号

发文日期:2005-05-11 | 全文有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的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相关要求,为确保发电企业、供电企业正常、准确核算每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款,现将发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检查落实。

一、发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应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月末之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拖延。

  二、发电企业在2005531日前销售的电力产品,凡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应按规定于2005531日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完毕。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文件目录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