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四)》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4]876号
发文日期:2004-11-11 | 全文有效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执行增值税政策中反映出的问题,省局研究制定了《增值税问题解答(四)》,并经全省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实际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2004年12月1日起改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增值税问题解答(四)
一、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产品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那么,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的含义是什么?
答: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包括发供电统一核算的水力发供电单位)。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产品,开具《云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统一发票》)时,能否将收购的同一种农产品的数量、金额等在同一张《收购统一发票》上汇总开具汇总开具的《收购统一发票》能否作为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有效凭证?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同一种免税农产品时,确需在《收购统一发票》上汇总开具的,可按其收购的农产品数量、金额等在同一张《收购统一发票》上汇总开具,但必须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71号)的附件二《收购农业产品日记账》一并附后;汇总开具的《收购统一发票》须附《收购农业产品日记账》,且经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可作为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
三、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1999]332号)第六条第(十一)款"购销出口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
答:此规定不再继续执行,予以废止。
四、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由于"付款方向不一致"的原因,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可以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五、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云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包括从省外取得的盖有国税部门监制章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云南省农产品销售专用发票》(包括从省外取得的盖有国税部门监制章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云南省烟叶收购发票》由于"未付款"或"付款方向不一致"的原因,能否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由于"未付款"或"付款方向不一致"的原因,上述凭证都不能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且不能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六、问:各种"变形拖拉机"是否属于"农机"的征税范围?其适用哪一档税率?
答: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机械技术鉴定单位出具的农机落户证明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或农机监理部门)按"农机"落户的各种"变形拖拉机"(包括后驱动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属于"农机"的征税范围,其适用税率为13%;反之,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则不属于"农机"的征税范围,适用税率为17%。
七、问: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能否直接认定为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不能直接认定为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可认定为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期为6个月。临时认定期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辅导期结束后有关规定管理。临时认定期结束后,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可认定为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八、问:防伪税控企业在开票系统中误作废专用发票(电子信息)且购方已将抵扣联进行认证的如何处理?
答:在企业报税前将误作废发票进行存根联补录(可由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操作),即企业必须在申报期间持申报月份误作废发票存根联到税务机关通过认证系统进行存根联补录后再进行报税。
九、问:企业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丢失后怎么办?
答:企业专用设备丢失后,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并填写《丢失、被盗金穗(IC)卡情况表》一式四份,由主管国税机关逐级上报州(市)国家税务局,经州(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到服务单位重新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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