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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明电[2011]26号

发文日期:2011-12-26 | 全文有效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今年2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1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211日起施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我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公布如下:

 

1)排气量为1.0升(含)以下乘用车,适用税额由现行每年每辆240元下调到180元。

 

2)排气量为1.0升至1.6升(含)乘用车,适用税额由现行每年每辆360元下调到300元。

 

3)排气量为1.6升至2.0升(含)乘用车,适用税额维持现行每年每辆360元不变。

 

4)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乘用车,适用税额由现行的360元,上调至660元。

 

5)排气量为2.5升至3.0升(含)乘用车,适用税额由现行的360元,上调至1200元。

 

6)排气量为3.0升至4.0升(含)乘用车,适用税额由现行的360元,上调至2700元。

 

7)排气量为4.0升以上乘用车,适用税额由现行的360元,上调至3900元。

 

8)商用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适用税额由现行的450元,上调至480元。

 

9)商用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 span="">含>以上),适用税额维持现行每辆540元标准不变。

 

10)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适用税额维持现行整备质量每吨80元标准不变。

 

11)摩托车,适用税额维持现行每辆60元标准不变;挂车适用税额,根据规定为货车税额的50%,即按整备质量每吨40元。

 

本通知自20121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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