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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建房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3]335号

发文日期:2003-12-10 | 全文有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1999年,省局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地推进我省房改进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为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和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精神,下发了《关于集资建房免征营业税的批复》(辽地税流[1999]249号),对在房改过程中,单位的公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向职工收取建房集资款,用单位自有土地或以单位的名义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以集资单位的名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计委的集资建房的立项批复,采取自建或由开发公司代建的形式,建设住宅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对集资建房单位向职工收取的集资收入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凡已经参加过房改或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已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单位,不得享受集资建房的优惠政策。鉴于我省已开始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实际情况,经研究,辽地税流[1999]249号从2003121日起停止执行,20031130以前发生的集资建房行为,凡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对集资建房单位取得的集资款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集资建房行为应严格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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