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新老征管办法衔接过程中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1]297号
发文日期:2011-12-26 |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3号,以下简称《新征管办法》)已于2011年11月份下发,《新征管办法》对我省现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计费依据、纳费时间、缴费凭证和缴库方式等内容均进行了全面调整,自2012 年
一、新的维护费征管系统上线前,各地可按原维护费征收管理体制(包括计费依据、票据使用、缴库方式等),继续征收2011年度以前纳费人应缴维护费。
二、2012年纳费人应纳维护费待省局新的维护费征收管理系统上线后,按《新征管办法》相关规定一次性补征,并不予加收滞纳金及罚款。
二Ο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
备案号: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10号
All Rights Reserved 2019 by 协同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