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沈政发[2012]38号
发文日期:2012-07-27 |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促进我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平衡地区间税负,增强地方财力,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辽政发[2006]1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行为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12]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自2012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分为4类8个等级,即城市、县级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4类,其中城市分为5个等级,其他各类分别为一个等级,最高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30元,最低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
二、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宣传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附件: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
类别 | 等级 |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 地 区 范 围 |
城 市 | 1等 | 30 | 铁西区: 北二中路、北二东路、兴工北街、兴工南街、沈辽东路、沈辽中路、保工南街、保工北街以内的区域。 和平区: (1)哈尔滨路、阜新二街、和平北大街、和平南大街、南五马路、胜利南街、胜利北街以内的区域。 (2)文艺路、青年大街、沈水路、三好街以内区域。 沈河区: (1)沈河北部区界、小北关街、惠工街、哈尔滨路、北京街以内区域。 (2)哈尔滨路、奉天街、风雨坛街、五爱街、沈水路、青年大街、文艺路、南三经街、北三经街以内区域。 (3)北顺城路、东顺城街、南顺城路、西顺城街以内区域。 (4)热闹路、小南街、翰林路、风雨坛街、奉天街以内区域。 (5)文化路、文化东路、天坛一街、文萃路、南塔东街以内区域。 皇姑区: (1)崇山中路、黄河南大街、皇姑南部区界、长江南街、长江街以内区域。 (2)泰山路、北陵大街、崇山中路、崇山东路、黑龙江街、昆山东路、昆山中路、黄河南大街以内区域。 大东区: 津桥路、珠林路、滂江街、大东路、东顺城街以内区域。 |
2等 | 21 | 二环路以内除1等以外的地区。 | |
3等 | 12 | 三环路以内、二环路以外地区。 | |
4等 | 10.5 | 四环路以内、三环路以外的地区,及沈北新区的新城子街道办事处和沈北街道办事处行政管辖区域。 | |
5等 | 6 | 市区范围内除1至4等以外地区。 | |
县级城市 | 7.5 | 新民市市区。 | |
县城 | 7.5 | 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县城。 | |
建制镇 工矿区 | 6 | 市区以外的建制镇和工矿区。 | |
注:1. 四个县(市)设立街道办事处地区按照县级城市、县城税额标准执行。
2. 街路两侧从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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