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售墓地行为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1-08-09 | 全文有效
为加强对公墓行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统一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规定,现将我省对公墓行业征收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对出售的墓地进行投资修建的(指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属于仅提供墓地,没有进行投资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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