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鄂财税发[2011]4号
发文日期:2011-02-17 | 全文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1年1月1日起,我省娱乐业中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网吧、高尔夫球场的营业税适用税率调整为10%,游艺、台球和保龄球等的营业税适用税率调整为5%。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娱乐业的税收征管,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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