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拆迁还建税收征管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9]179号
发文日期:2009-08-20 | 全文有效
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严格税收执法,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按照省地税局执法检查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就拆迁还建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营业税征收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185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拆迁还建过程中,开发商对被拆迁人以房屋还建的,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依法缴纳营业税。
二、发票开具问题
拆迁还建过程中,开发商必须对被拆迁人开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被还建人在办理还建房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时应提供开发商开具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三、契税的有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及其《实施细则》(财税字〔1997〕52号)第十条规定,房屋交换的(实物还建),只就所交换的房屋的价格差额计征契税,没有价格差额的,免征契税。
对城镇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这里所说的“拆迁居民”包括“城中村”改造中农业户口改登为居民户口的人员。
四、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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