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闽地税发[2012]33号
发文日期:2012-02-22 |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5〕227号)规定,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逐步提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并充分考虑这部分人群的负担能力,经研究,决定从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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