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电梯和空调价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1-07-05 | 全文有效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参照《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设备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10]32号)有关设备与材料划分标准,现就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电梯和空调价款征收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从事电梯和空调安装工程作业,其由建设方提供的电梯和空调设备及热冷空气幕设备的价款,不并入工程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上述设备主体以外但属于设备成套供货范围并随同设备主体到货,且其价款与设备主体价款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零件、配件、附件等也可作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二、允许扣除设备的价值、数量分别以购买设备的正式发票上注明的实际采购价、工程实际使用数量为准。
三、对在电梯和空调安装工程作业中由建筑安装单位提供的电梯和空调设备及热冷空气幕设备的价款,应按规定并入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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