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1-05-10 |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符合清单申报条件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并将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二、企业符合专项申报条件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从网上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三、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资产损失,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进行年度申报的企业,应根据本公告第一、二条规定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二)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企业,应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之前,根据本公告第一、二条规定补送相关资料;原已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事项,只需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可不必再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四、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及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所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
申报年度 : 金额:元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 经济性质 | ||||||||||
单位地址 | 纳税人代码 | ||||||||||
负责人 | 主管会计 | 联系电话 | |||||||||
资产名称 | 会计核算科目 | 购置时间 | 帐面价值 | 计税成本 | 已提折旧 | 销售、转让、变卖收入 | 净损失 | 损失原因 | 备注 | ||
说明:1、申报年度:指汇算清缴年度。
2、资产名称:应填写具体资产名称,如汽车。
3、会计核算科目:指会计上核算损失的科目名称。
4、已提折旧:填报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的折旧、摊销金额。
5、净损失:填报按税法口径计算的资产损失。
2.《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
纳税人电脑编码: 申报年度 : 金额:元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 经济性质 | ||||||||||||||||
单位地址 | 纳税人代码 | ||||||||||||||||
负责人 | 主管会计 | 联系电话 | |||||||||||||||
资产名称 | 会计核算科目 | 购置时间 | 帐面价值 | 计税成本 | 已提折旧 | 残值收入 | 赔偿收入 | 净损失 | 占该类资产计税成本比例 | 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亏损比例 | 损失原因 | 是否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 实际损失年度 | 多缴税款 | 增加亏损金额 | ||
说明:
1、 申报年度:填报汇算清缴年度。
2、 资产名称:应填写具体资产名称,如汽车。
3、 会计核算科目:指会计上核算损失的科目名称。
4、已提折旧:填报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的折旧、摊销金额。
5、净损失:填报按税法口径计算的资产损失。
6、占该类资产计税成本比例:参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分类,根据资产类别计算填报,资产类别如交通工具,房屋建筑物,电子设备。
7、实际损失年度:填报企业实际处置、转让资产造成损失的年度。
8、多缴税款:填报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9、增加亏损金额:填报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的亏损,或加大的亏损额。如2008年度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2010年追补确认08年度的实际资产损失150万元,造成08年度亏损50万元,该栏填“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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