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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安装混合销售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1]121号

发文日期:2011-11-15 | 全文有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税直属分局、国税稽查局、地税直征局、地税外税分局、地税稽查局:

  鉴于设备安装混合销售业务的税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政策,2009年,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安装混合销售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106号、以下简称《通知》)

  由于《通知》所依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26]第四条第()项已经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废止,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研究,决定从2011111日起,全文废止《关于安装混合销售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106)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安装混合销售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9]106

 

[全文废止]   2009.9.1

 

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税直属分局、国税稽查局、地税直征局、地税外税分局、地税稽查局:

  鉴于目前关于安装混合销售业务的税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政策,经市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研究,对安装混合销售业务征税问题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提供安装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即: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地税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二、对提供安装劳务的同时销售外购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分两种情况执行:

  (一)能划分安装劳务金额和销售外购货物金额的,不论签订安装合同还是销售合同,均对安装劳务征收营业税,对销售外购货物征收增值税。

  (二)安装费、销售外购货物金额划分不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6号)的规定,计算纳税人上一年营业收入中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比例。对上一年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征收增值税,否则征收营业税。若为当年新办企业,无法提供上一年货物销售额和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全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上一年营业收入中货物销售额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比例由纳税人提供,分别由主管国税、地税部门确认。其中上一年货物销售额由主管国税机关确认,上一年应税劳务营业额由主管地税机关确认。

  三、纳税人的货物销售收入应开具国税部门的增值税发票,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入开具地税的发票。

  四、本通知自200991日起执行。若今后上级部门对安装混合销售业务如何征税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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