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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财产行为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8]214号

发文日期:2008-12-18 | 全文有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数据大集中后的财产行为税征管,经省局研究,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对全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申报纳税期限进行统一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

  房产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三、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按月申报,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

  

  五、印花税

  印花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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