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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发文日期:2015-06-22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4%

   (三)车位4

   (四)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分类界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

   四、此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自201571日起至20166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

特此公告。

 

 

之前到期文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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