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的通知
深国税发[2011]180号
发文日期:2011-12-14 | 全文有效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前台在受理企业申报缴纳2012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税款时,对未按规定使用新申报表的,应告知企业;缴纳2011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税款,则使用原来的纳税申报表。
二、各单位要及时组织业务人员学习,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及填报方法等。
三、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保证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申报表的适用范围、填报要求、政策变化等。
四、CTAIS系统、网上申报等信息化程序的修改由市局负责落实,纸质表单由印刷服务中心负责印制。
五、在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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