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企业未开发票拆一还一补贴分配土地增值税应清算的条件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908号

发文日期:2007-08-24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发〔2007〕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的通知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