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环保税法精装修房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企业境外承包工程取得的保费收入关于2016年度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3〕12号

发文日期:2003-01-03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正在进行改制。在改制过程中先对拟分离的专业分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再按照中介机构的评估净资产额,以一定比例折合为持有改制后独立法人公司股份,其后将持有的股份平价转让给改制后注册成立的专业分公司。对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现行营业税法规规定,营业税征税范围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进行的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转让持有股权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