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完工百分比法已发商品不同运营模式种子种源鉴证咨询业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84号

发文日期:2000-09-27 | 全文有效

    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对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