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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1〕163号

发文日期:2001-10-08 | 条款失效

注释: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农村信用社的困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同时废止。

 注: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从2003年1月1日起按3%征收营业税,参见财税[2004]3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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