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电信行业质量保证金广东延长离休退休期间数据接口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191号

发文日期:2000-06-16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金融业营业税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