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1-01-14 |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对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查账征收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在201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0年度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申报报送资料
(一)查账征收企业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财务会计报表;
3.内资企业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般均应报送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可报送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
(1)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间不足6个月的企业;
(2)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经营不足一年,按实际营业收入确定,下同)
(3)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
(4)年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其他企业。
享受除免税收入、小型微利企业之外其他税收优惠的内资企业以及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均需按要求出具鉴证报告。
4.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三、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网页申报或客户端申报软件办理纳税申报,并将纸质申报资料报送办税大厅。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更正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四、其他与年度申报相关的涉税业务的报送要求
(一)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次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
(二)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审批、备案资料的时间原则上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办理完毕,对有特殊情况的,审批事项最迟不得晚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备案事项最迟不得晚于法定年度申报截止日即次年5月31日。
(三)涉税业务,包括税收优惠审批备案、资产损失审批、特殊性重组备案、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等,需要报送的资料分别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span="">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52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 spa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6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减计收入备案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0〕2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span="">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span="">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4号)、《青岛市地税局青岛市国税局关于转发<< spa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06号)等文件规定。
附件: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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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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