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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发文日期:2012-06-19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的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20121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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