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所[1999]87号
发文日期:1999-12-21 | 全文有效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监管级次问题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分别以总公司、省、市(地区)、县级公司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监管单位;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分别以总公司、分公司及在各地设立的办事处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监管单位。
二、关于装修费、租赁费和固定资产修理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各监管单位发生的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支出和租赁费支出,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税前扣除。
其审批权限为:各监管单位的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支出和租赁费用总额超过100万元的,报省国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自税局确定具体的审批权限。
各监管单位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按规定需由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税前扣除的,由市地国税局确定具体审批权限。
三、关于提取或分摊管理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保险企业的省级公司需要向所属企业提取或分摊管理费的,须向省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省国税局批准后进行提取或分摊,主管征收(监管)税务机关按照经省国税局批准的数额进行税前扣除。
四、关于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保险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凡是需由省级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应由省级公司提出具体的支出比例(或数额)方案,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后执行,对所属各监管单位按批准的支出比例(或数额)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年终由省级公司按税收规定统一计算并进行税前扣除。凡未经省局批准的,各监管单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宣传费,在税收规定的比例内据实税前扣除,超过税收规定比例的部分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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