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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1]343号

发文日期:2001-6-21 | 全文有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405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认真遵照执行。总局补充通知中所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局已以鲁国税涉[1999]134号文件转发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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