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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108号

发文日期:2001-5-21 | 全文有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中所提“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各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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