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33号
发文日期:2001-2-19 |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3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不仅来华投资的跨国纳税人越来越多,而且到境外谋求发展的国内企业也在逐年增加,使我们对跨国纳税人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税收情报交换不仅是我国与其他税收协定缔约国之间开展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也是强化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为此,各市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情报交换的重要意义,并切实发挥情报交换对核查跨国偷、避税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重要作用。
二、要加强对《规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规程》对具体组织实施情报交换规定了详细的操作程序和文书,面对越来越频繁交换的业务量,省局近期将举办一期《规程》培训班,并将其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因此,各市要加强学习,广泛宣传,注意总结以前年度的工作,充分利用协定,抓好当地的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提高对国际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要规范情报交换工作。鉴于情报交换要遵守外事工作保密性的要求和总局已将该工作作为2001年涉外税收工作的重点,各市应积极配合我省今年的三项改革,按总局通知和《规程》的要求,明确具体的负责税收情报交换的岗位,并选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专人担负起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各市要于6月30日前将主管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分局(科、处)及人员名单报省局(涉外分局)。
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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