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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计[1999]18号

发文日期:1999-6-14 | 全文有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涉外分局、进出口分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税务稽查收入”专户设置和管理工作,真正认识其重要意义。

  设立“税务稽查收入”专户是各级国税机关顺利行使税收检查权、行政处罚权,保证查补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为加强对各级稽查部门工作的指挥调动和争取地方政府对税收工作的支持配合提供的一项重要调控手段。它有利于查补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有利于税务机关协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有利于解决基层征管单位有税不收、执法不严的问题,有利于考核基层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的工作实效。

  二、“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必须严格按照鲁国税发[1998]108号文件的规定开设。

  在商业银行也可以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但必须是由国库指定的。税务机关不得自行选择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凡未经同级国库指定而开设的“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必须按规定予以纠正。任何稽查部门将专户不设在同级国库或国库指定的银行,进而导致税款积压、挪用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三、对于案件尚未查结,而又需要预先收缴的收入,也可按有关规定汇入“税务稽查收入”专户。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一些稽查时间较长、涉及税额较大的案件和纳税人有逃避纳税嫌疑的行为,为防止税款流失,稽查部门可依掌握的基本事实,通过“税务稽查收入”专户预先收缴税款,待结案后,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查补收入数额和有关缴退库规定办理多退少补。

  四、凡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直接负责查补收入征收入库的各级国税稽查部门,其查补收入的会计统计核算和收入对帐工作,均由税务稽查部门直接负责。

  各级国税稽查部门均作为一级核算单位独立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并负责与同级国库核对入库税款。与纳税人核对税款征收情况,由负责管理该纳税人的基层征税部门负责。因此,税务稽查部门将查补收入解缴入库后,要尽快以适当形式通知负责该被查单位征税的税务部门,以监督纳税人及时调整会计帐务,正确核算税款,并负责与该纳税人核对税款,防止纳税人用己缴纳的查补收入冲抵应纳税款情况的发生。

  五、尚未设立“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要积极与国库、财政部门协商,抓紧落实“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开设事宜。已经开设的,要按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开设的专户及收入解库的监督管理,确保查补收入的及时解缴。

  六、“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规定只适用于各级国税部门的税务稽查机构,对各级征税部门内部设立的负责检查的机构,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七、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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