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抗癌药品归纳工资薪金绿荫妇女咨询中心出口退税率文库扣除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及复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及复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9]62号

发文日期:1999-9-20 | 全文有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及复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区国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及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的规定,各级国税机关(机构)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包括未达到听证标准的)之前,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场作出处罚的,可以口头告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各级国税机关(机构)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单独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毋须体现处罚的内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复议期限为六十日。从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十五日的复议申请期限不再执行,有关税务文书复议事项告知中一律将原“十五日”改为“六十日”。

上一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下一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