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的通知
鲁国税计[1999]67号
发文日期:1999-12-23 |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税务学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关于加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的通知》(国税财函[1999]39号)精神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为进一步开展和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决算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后都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基建项目审计管理权限省级基建项目和地市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征地费,下同)以上的基建项目,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地市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县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由省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地市级、县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和基层分局的基建项目,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对其他任何强求审计的中介机构,各级局应拒绝与其签订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合同。
三、凡今年以来竣工,尚未与其他单位签订审计合同的基建项目,都应根据审计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审计申请。
四、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管理,省局将按照总局的规定,制定我省的管理办法,省局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前,各市地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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