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比例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161号
发文日期:2001-7-16 |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又陆续对有关部门和行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另行做了规定,省局原贯彻意见中“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企业所得税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50%就地按季预缴”的规定在部分部门和行业中执行也有困难。根据总局《通知》“如果二级成员企业的所属企业根据本通知第三条 规定的比例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后超过本通知第三条 规定比例的,省级税务机关可适当调整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就地预缴的比例”的规定,省局决定对实行该纳税办法的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进行如下调整:
一、除另有规定外,二级成员所属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由原规定50%调整为30%。
二、二级成员所属企业按30%的比例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后超过总局规定的二级成员企业预缴比例的,按下述办法对二级成员所属企业就地预缴的比例进行调整:二级成员企业及所属企业不在同一市国税局管辖范围内的,由二级成员企业所在市国税局提出意见,报省局审批后执行;二级成员企业及所属企业在同一市国税局管辖范围内的,由市国税局确定预缴比例,并报省局备案。
三、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同在山东省区域内的,除另有规定外,二级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也由原规定50%调整为30%,二级成员所属企业就地预缴的比例由二级成员企业所在市国税局确定。
四、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2001年一、二季度已就地预缴的税款,主管征收的国税机关可在三、四季度按本通知规定确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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